因高邮市支农河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邮政规〔2011〕1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该工程拆迁(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工程名称:高邮市支农河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二、征收目的:支农河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市功能。
三、征收范围:详见支农河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征收)范围红线图。
四、征收补偿方案:在高邮门户网和市房管局政务网上发布及征收现场张贴。
五、房屋征收实施签约期限:2016年11月29日—2016年12月28日。
六、房屋征收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七、征收实施主体:高邮镇人民政府。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到房屋拆迁(征收)工作指挥部(金桥路80号2栋<武安社区北侧>)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被征收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如有争议或设有他项权的,请尽快通过协商或诉讼自行解决。
九、征收现场联系方式:党高衔 13511734209。
十、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党风室 84688619。
十一、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60天内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邮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1日
转自中国高邮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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