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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转发《高邮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7-01-10  /  浏览:2550 次  /  

    因高邮市支农河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高邮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邮政规〔2011〕1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该工程拆迁(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工程名称:高邮市支农河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二、征收目的:支农河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市功能。

    三、征收范围:详见支农河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征收)范围红线图。

    四、征收补偿方案:在高邮门户网和市房管局政务网上发布及征收现场张贴。

    五、房屋征收实施签约期限:2016年11月29日—2016年12月28日。

    六、房屋征收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七、征收实施主体:高邮镇人民政府。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到房屋拆迁(征收)工作指挥部(金桥路80号2栋<武安社区北侧>)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被征收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如有争议或设有他项权的,请尽快通过协商或诉讼自行解决。

    九、征收现场联系方式:党高衔  13511734209。

    十、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党风室   84688619。

    十一、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60天内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邮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1日

     

     

    转自中国高邮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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