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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1-09-26  /  浏览:2063 次  /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扬州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扬州市物价局

     

    扬住房发〔2011〕33号

     

     


     

    关于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

    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放心消费创建办,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一)机构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资格证明。各地工商登记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和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予以提醒办理备案手续。已备案企业跨行政区域异地承接业务,需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设立备案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且机构名称须具备房地产经纪的特点;(2)有不低于20平方米固定经营场所;(3)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商品房销售代理不低于50万元);(4)有至少1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3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商品房销售代理至少3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销售人员具备经纪人协理或以上资格)。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也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三)强化后续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备案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备案。逾期未申请延续有效期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对未经备案的机构和未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代理的业务申请,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部门不得受理。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二、着力强化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一)严格资格准入。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准入实行考试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全国统一大纲,由省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通过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实行挂牌执业。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苏建房管〔2011〕463号)要求,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持证上岗和全省统一标牌并挂牌执业制度。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还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省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住建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三)规范从业行为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

    (一)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管。房地产销售代理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有关规定。对无证售房、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乱收费、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按要求公示价格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以及群众投诉较多的房地产项目,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情况查实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网签资格。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并通过公开曝光、暂缓预售许可、吊销房地产代理销售资格等手段加大惩处和监督力度。

    (二)推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市区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要认真按照《关于对市区存量房交易实行网上备案管理的通知》(扬住房发〔2010〕48号)要求,实行网上备案,并按照业务流程实行网上操作,确保二手房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备案管理和存量房交易网上操作,力争在2011年底前上线运行。

    (三)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各地要结合住房租赁行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虚假宣传、提供虚假租赁房源、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隐瞒真实房屋租赁信息,以及为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强制性标准或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住房租金过快上涨,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

    (四)推广使用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推广使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遏制经纪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条约”。市房管、工商等主管部门将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相关合同的示范性文本,力争尽快出台,供各地推广使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要通过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让委托人了解和掌握签订所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自觉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五)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不得向买卖(交易)双方收取交易资金监管费等名目的费用,并在其营业场所公示诚信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建立本地区经纪机构信用档案,于10月底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四、完善工作机制,形成行业监管合力

    各县(市)房地产、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管理,共同做好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不断增强行业监管合力。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今年8月至10月开展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按照《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制定本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重点查处并曝光一批经纪机构发布不实信息、违反调控政策、违规收费、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9月中旬前,各县(市)房地产、放心消费创建办、工商、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整治工作布置情况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向市主管部门上报。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扬州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扬  州  市  物  价  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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